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王薀案」,多位法界人士與學者對目前案件中關於「串證」的審理認定提出呼籲。專家指出,檢方疑似將案發後當事人間避免牽連他人的「防衛心理」,過度解讀為掩蓋犯罪的組織性共識。為確保審判公正,法界期盼法庭能嚴守法理分際,以客觀證據釐清危機處理與犯罪謀議的界線。
防衛心理不等於掩飾罪行
根據卷證資料顯示,王薀案案發後的內部會議,主要動機在於「保護道場、不牽連他人」。例如,一位被告於羈押禁見期間即稱:「我之前說謊我目的是讓事情單純化。不要讓事情牽扯到別人,我沒有看到任何人對蔡淑芬做什麼,我不希望水月草堂被這件事牽扯。」其後再次面對檢察官詢問為何先前做許多討論時,仍表示:「不想把太多人扯進來,希望水月草堂能繼續運作。」
法理上,重大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基於集體榮譽與自我保護,往往會產生降低衝擊的防衛心理。刑事審判應將此類混亂的人性反應,與嚴格意義上的「滅證」或「串證」區分,不應僅憑避免無辜者受累的言論,即作為入罪的絕對依據。

缺乏實質犯罪謀議的客觀證據
檢方目前傾向將案後會議視為「共同掩蓋犯罪」,但檢視現有卷證,並未發現關於「如何掩蓋事實」或「頂替罪責」的實質犯罪合意。相反地,羈押禁見中被告面對檢察官詢問「是否表示當晚在水月其實有其他人對蔡淑芬動手動腳」時,明確回答:「就是因為沒有,其他人是無辜的,沒有必要拖那麼多人出來。」此外,另一位被告於去年初偵查庭訊亦稱:「只是說不要再牽扯其他人。」這些筆錄內容,均顯示案後討論的核心並非如何建構犯罪掩飾,而是面對突發事件後,出於害怕事件外溢、牽連他人的危機反應。
若無明確證據顯示存在非法協議,便不能武斷地將事後的防衛性對話,無限回推為事前犯意,否則將導致公權力的解釋空間過度擴張。
避免敘事標籤,回歸物理事實
本案起訴書中運用了具備戲劇張力的敘事方式,試圖以事後的危機處理反推事前的組織犯罪。然而,這種推論忽略了案發現場的物理事實:相關動作具備突發與短暫性,且當下已出現即時的制止行為。
卷證中亦可見,禁見中被告面對檢察官詢問「有誰出手或出腳攻擊蔡淑芬」時,回答:「我在那 20 分鐘真的沒看到。」去年初,證人第一次到庭時,於檢察官當庭播放李淵源手機復原錄音後,也表示自己是「作為學生要去保護道場及團體」,並提到「他們用推車推了幾百公尺,如果在媒體上會怎麼呈現?這是在王薀老師不知道的狀況下,他們自己做的決定。」
這些內容顯示,所謂「串證」脈絡,至少應進一步區分為:案後對媒體觀感、道場聲譽與牽連範圍的危機處理,與法律上真正具有犯意聯絡、滅證目的或掩飾犯罪合意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穿透主觀的心理標籤,回歸最真實、穩固的物理軌跡與連貫觀察,避免因敘事偏誤而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釐清法理界線以維護法治精神
「因恐懼產生的應對」與「因犯罪產生的掩飾」,在法律上有著本質的差異。當名譽保護或危機處理被擬制為定罪的鐵證時,將對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構成威脅。
審判機關必須在人性軟弱與法律規範之間劃清界線,避免將危機發生後的不夠坦率,直接翻譯成惡意的犯罪掩蓋。尤其當面對檢察官訊問為何討論,多次出現「不要牽扯其他人」、「人言可畏」、「其他人是無辜的」等回應時,更應逐一檢驗其真實語境,而非僅以「案後有討論」即概括推定為串證或犯罪結構的一環。
針對本案的證據解讀,有法界觀點強調,刑事審判的核心任務,是在混亂的事件中將不同層次的行為抽離與釐清。危機發生後避免衝擊外溢的防衛心理,與掩飾犯行的意圖,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司法不應將「事後反應」無限上綱為「事前犯意」;若允許以防衛性對話來擬制犯罪結構,將嚴重威脅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與證據裁判原則。
隨著王薀案後續審理程序的推進,關於「串證」與「防衛心理」的證據評價,將成為法庭攻防焦點。法界呼籲審判機關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逐一檢驗各項事證的關聯性。社會大眾與媒體亦應保持客觀理性,共同監督司法回歸證據裁判主義,期盼最終判決能真實反映客觀事實,維護司法系統應有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