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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

編輯部
Last updated: 2025 年 5 月 30 日 上午 6:25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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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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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新聞|楊秉鈞

Contents
文章目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三、案例解析四、結語:五、案例分析: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自家魚塭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供自己通行居然有可能受罰?這不是我自己的土地嗎?為什麼還會有違法的疑慮呢?本文以下將帶您了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的相關規定可能涉及什麼罰則,以及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事實】

阿明家裡有一塊魚塭地,一直以來都經營著水產養殖的作業,魚塭地也有鋪設水泥道路,供自家人通行使用。某天,卻遭到主管機關來函表示:「這條道路可能違規了!」,請阿明表示意見,阿明覺得這分明就是自己家裡的土地,怎麼使用是我們家的事,哪會有什麼違規?這種情況下阿明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1第1項

依前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分析】

一、非都市土地是什麼呢?能夠做什麼樣的使用呢?

(一)都市土地是指依法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其中會分為許多不同的使用分區,像是住宅區、商業區等等。非都市土地則是指都市土地外的土地,也有11種使用分區以及19種使用地類別。

(二)再來,非都市土地如果要做使用的話,需要依照法規所規定的「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的細目使用。原則上會依使用地類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容許使用項目。但是,如果是須經申請許可使用的項目,則須檢附相關文件,另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那未依規定使用非都市土地會被處罰嗎?

沒錯!如果違反管制規定使用非都市土地的話,就會依相關法規受罰,甚至可能連續受罰!沒有申請許可使用而先行使用的話,當然也算是違規哦!

三、案例解析

(一)我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若有違反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那阿明家在魚塭地鋪設水泥道路的行為,有沒有可能違反呢?

1.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的說明來看,在養殖用地私設通路的行為,屬於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使用的項目。

2.阿明家的魚塭地因為沒有道路可供通行,所以有鋪設水泥路的必要,但依照上述說明,私設通路屬於應申請許可使用的事項,應該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才能施作!

3.因此,阿明應儘速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否則即有違反上述規定而受罰鍰的可能!

四、結語:

我們雖然是土地的所有人,但並非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土地,仍須符合相關的法規。因此,如果各位讀者無法確定土地上將要興建的設施是否合乎法律,可以在施作前向主管機關陳報相關的使用計畫,或是請求主管機關函釋是否可行,以便讓自己受到罰鍰的風險降到最低,否則豈非得不償失!

五、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阿華開車在路上,行經臨檢管制站時,被警察攔下盤查身分,到這邊都算是合法的臨檢。

(二)但是警察在查出阿華有毒品前科時,可以進一步檢查阿華的交通工具嗎?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其實已經進入到刑事偵查手段的「搜索」範圍內,原則上前科紀錄是不能作為搜索的依據,除非警察有其他相當的事證可以被搜索人正在犯罪或有犯罪之虞。

(三)但本案中,除了阿華有毒品前科紀錄,警察並未提出有其他事證足以證明阿華車上可能藏有毒品或吸毒用具,所以後續警察要求要檢查阿華的車子,如果遭阿華拒絕,則該臨檢之行為可能為不合法!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首頁(高雄律師)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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