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這一週,兩件事讓公務員免職與職場保護的制度問題同時攤開。
一邊是高雄地方法院的書記官,疑似長期扛不住案量與人際壓力,在離職生效前不到一個月,於辦公室情緒失控自傷,所幸送醫後已無生命危險。
另一邊是高雄市消防局一名隊員,在百貨公司男廁偷拍民眾如廁影像被當場逮捕,市政府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日前卻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同一套制度,在受害者與加害者兩端都沒有接住人。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公務員救濟與行政訴訟的——張奕晨律師,拆解公務員免職必須通過的3道關卡。

一次記兩大過免職為何被撤銷?機關最常漏掉這一步
法院撤銷免職,不代表法院認為他沒做。真正出問題的,是考績委員會開會的過程。
消防局為此開了兩次考績會。第一次,主席在下結論前有徵詢在場委員意見,確認無人反對,才宣布照案通過,這個做法法院是認可的。但機關首長認為應給當事人更充分的陳述時間,於是有了第二次會議。
第二次會議上,有委員明確表達不同意見,認為當事人事後坦承、態度懇切,直接剝奪工作權太重。主席回應之後,接了一句大意是這部分經過兩次討論就不再修改,接著便跳去處理主管連帶督導責任的表決。
問題就出在這裡。法院指出,考績委員會是合議制,決議必須讓委員充分討論後表決;就算採無異議認可,也得先徵詢全體出席委員意見,確認沒有人反對,才算完成。第二次會議既沒有重新表決,也沒有徵詢,會議紀錄更沒有記載表決方式與票數。

「機關最常漏掉的,就是最後那一句: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高雄律師張奕晨說,免職是對公務員最重的處分,程序密度本來就要拉到最高,主席一句省略,免職處分就廢了。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調出考績會錄音、當庭勘驗譯文,才確認程序有瑕疵。若沒有進行調查,光看會議紀錄,是看不出來的。
免職前的申辯,多數公務員都放棄了
第二道關,在當事人自己手上。
法律只在兩種情形給公務員事前的告知與申辯權:年終考績列丁等,以及一次記二大過。除此之外的懲處,機關並沒有義務讓你先講話。
「記過、申誡多半是收到通知才知道,但會被免職的人,法律至少留了一次開口的機會。」張奕晨(高雄律師)說。
前述消防員案,機關通知他列席,他兩次都到場說明。也正因為他到場、主管到場,委員才會在會議上出現不同意見,這些意見後來全部留在錄音裡,成為法院認定程序瑕疵的關鍵材料。
申辯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兩種都行。高雄律師張奕晨建議能到場就到場,同時補一份書面陳述。理由有三:口頭內容會進錄音與紀錄,書面則確保重點不會被漏記;其次,申辯的重點不只是我沒做,更要打情節輕重——同樣的行為,別的機關給的是記過或記一大過,為什麼在這裡直接跳到免職;第三,這些主張在往後的復審與行政訴訟都還用得到,第一關完全沒講,後面要補就很吃力。
放棄申辯,等於在這一關放棄抵抗。

被免職只有30天能救
第三道關是時間,最多人栽在這一關。
免職處分送達後,公務員要在30日內提出復審。程序上先把復審書遞給原處分機關,再由機關檢附答辯書轉送保訓會。逾期,處分就確定,後面的行政訴訟連門都進不去。
前面案例的高雄消防員案的時間軸很清楚:處分核布後不到20天就提出復審,保訓會駁回,再走行政訴訟,一路打到今年8月才拿到撤銷判決,前後將近兩年。
公務員復審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要不要開言詞辯論由保訓會決定。高雄律師張奕晨表示,很多人從頭到尾沒有真正開口的機會,要等到行政訴訟才有比較完整的攻防,也正因如此,考績會那次申辯與復審書的內容,往往就是整場戰役的地基。
職場霸凌免職上路,同一個破口只會被放大
去年底修正的考績法,已把職場霸凌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事由;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職場霸凌專章也在今年初上路。
但張奕晨律師提醒,職場霸凌免職走的是同一條程序:一樣要經過考績委員會,一樣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一樣可能在表決那一步出問題。而霸凌的認定遠比偷拍主觀,冷暴力、排擠、長期刁難很難用單一畫面證明,程序一鬆,處分被撤銷的風險只會更高。
回到高雄地院那位書記官。壓力來自案量、也來自人際,他選擇的是遞辭呈;而制度真正能給他的工具,申訴、調查、國家賠償,全部要等傷害發生之後才啟動。
「這套制度對想留下的人太慢,對該離開的人又太粗。」張奕晨律師表示。
【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公務人員申訴與行政訴訟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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