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主判3年4月、中人判3年6月,連500萬債權都被沒收
老陳(化名)做民間放款快二十年。那天中人傳來一份謄本,說客戶想用房子借500萬、短期就還。他查了實價登錄,覺得擔保有空間,親自跟借款人夫妻碰面,問了年紀、精神狀況、借錢要做什麼,對方說是要補貼小孩買房。到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那天,他還請對方簽了資金用途切結書,順口提醒最近假檢警很多、小心被騙。
錢撥下去不到一個月,帳戶被領得精光。借款人報警才知道,自己從頭到尾都在假檢警的劇本裡:那通電話說他涉嫌詐領保險金,要他把不動產拿去民間借款做監管,還交代偵查不公開,不可以去銀行辦。
而老陳,從債權人變成被告。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詐欺洗錢案件的張奕晨律師,拆解這波判決趨勢裡,民間金主與貸款中人最需要搞清楚的三件事。

關鍵一:法院要的不是明知,而是你可不可以預見
新竹地院今年5月一件判決,情節幾乎一模一樣。放款的金主判有期徒刑3年4月,預扣的54萬多元費用、加上對借款人的500萬元債權,全部沒收;中間牽線的貸款仲介只賺了16萬報酬,判3年6月。兩人都被認定成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說,這類案件的攻防核心,從來不是有沒有跟詐團聯絡,而是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你有沒有預見對方可能是被害人,而即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你的本意。
法院列出的反常包括:借款人年紀不小,名下不動產原本乾乾淨淨、一項設定都沒有,信用也不差,大可以走銀行;卻在幾天內同意清償期只有十天、本金加遲延利息年利率合計高達24%的條件,還被預扣三個月利息與各項費用共54萬多元。「他不是詐團的人,法院也沒認定他知道整個劇本。但法院認為,依他二十年的放貸經驗,這些反常他不可能沒感覺。」
關鍵二:你做的查證,可能被認為只是形式
這位金主並不是什麼都沒做。他查謄本、查實價登錄、親自見面、問了用途、簽了切結書,還做了反詐宣導。但這些在判決裡幾乎全被法院否定。
法院的理由是:見面只有十幾分鐘,只用口頭問了精神與工作狀況,沒有要求提供醫療或工作證明,也沒有聯繫家屬核實;切結書拖到設定抵押當天才簽,而且沒讓借款人帶一份回去。「文件只留在自己手上,法院反而看成是替自己預留脫罪的憑據。」張律師說:
中人(介紹人)這一段更值得注意。他只打了兩通電話就把借款人牽給金主,事後拿16萬,還不用跟上游分。法院認為,這跟他付出的時間勞力顯然不成比例;他與上游只用通訊軟體聯繫、從沒見過面,卻被放在整個計畫最關鍵的環節上,這種默契不會是巧合。

關鍵三:沒有銀行的工具,卻被要求銀行的結果
這是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認為最值得討論的一點。
銀行有聯徵查詢權、有法定的KYC「客戶身分審查」、有疑似洗錢通報義務,還有一整套內控流程。民間金主,這些一項都沒有。
「換個場景想想:詐團叫被害人去銀行辦房貸,行員照SOP問了用途、做了關懷提問,被害人照著詐團的稿子回答,錢撥下去一樣被領光,銀行會被以詐欺共同正犯起訴嗎?不會。」他說,一樣問了用途、一樣被同一套謊話騙過去,換成民間業者,就變成可以預見對方是被害人。
「真正的問題是:法律有課予民間業者查證義務嗎?有給他們查證的工具嗎?都沒有。卻在事後用刑法回頭要求,等於把一個從來沒有立法的義務,直接變成有刑責的義務。」
而且門檻還在往下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在今年1月修正,加重刑責的門檻從原本的500萬元下修到100萬元。過去要詐得500萬才會踩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現在100萬就重判。
那民間金融業者還能不能借錢出去?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給民間放款業者與中人的實務建議是:條件反常就是警訊,清償期特別短、利息特別高、對方資產乾淨卻不走銀行、急著當天就要撥款、談話時旁邊一直有人在指導,任何一項都值得停下來;遇到高齡、或說不清楚用途的借款人,務必要求提供工作、財力證明,並設法聯繫家屬核實;切結書與對話紀錄要留,而且切結書當場就要交一份給借款人;自己有參與的對話可以錄音,但不要外流。
政府打詐是好事,但不該打過頭
「打詐我百分之百支持,這幾年我也辦過太多被騙到走投無路的當事人。但刑法是最後一道防線,不該拿來補制度的洞。」張奕晨律師說,該做的是給民間借貸業者一套明確的查證標準與查詢管道,而不是等出事之後,回頭要求每一個人都早該看得出來。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
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 刑事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法律顧問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 顧問律師
監獄外部聘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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