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檢警嚴打毒駕,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查獲被告許姓男子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經內勤檢察官訊問,認其涉犯刑法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
被告許姓男子係於115年5月29日,騎乘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因騎車手持香菸為警攔查,經施以唾液快篩呈施用毒品陽性反應後,隨即遭警當場逮捕,且附帶搜索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毛重共1.89公克),嗣解送本署內勤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毒駕犯罪之虞,而聲請羈押,並於翌(30)日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本署仍將持續遵循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化毒駕查緝執法專案會議」之指示,針對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違法行為,採取「強力查緝、從嚴追訴、依法聲請羈押、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審慎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執法方針,展現打擊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