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桌流水席,換來六十張傳票。
屏東某鄉鎮一位參選人阿明(化名)在投票日前三週辦了一場五十歲生日宴,地點在自家宮廟前的廣場,席開十桌,鄰里全部免費入席。他沒穿背心,也沒拿麥克風拜票,只是逐桌敬酒說請大家多多支持。一個月後,到場的鄉親陸續被請去作筆錄。
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屏東承辦選舉與刑事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請客吃飯這件事的紅線在哪裡。

同樣請吃飯,一個無罪一個判3年5月
台中曾有一件案子。某位支持者在餐廳訂了七桌請客,候選人中途到場逐桌敬酒拜票,競選團隊還發了印文宣的衛生紙。檢察官起訴,法院判無罪。
理由很具體:來的人事前不知道候選人會到;現場沒有人主持造勢;到場約七十人,其中只有二十九人有當地投票權;平均每人餐費七百多元,法院認為不足以改變投票意向。
苗栗那件就慘了。造勢大會結束後,帶隊的人沒讓大家領便當,直接把整車選民拉去餐廳吃免費桌菜,請客的人逐桌敬酒,講了要團結、要投給會做事的人。平均每人444元,法院認定已經超過動員造勢的必要,帶隊的人被判3年5月,還褫奪公權四年。
高雄律師張奕晨指出,兩件案子的菜錢差不多,差別在目的講不講得出口、對象有沒有挑過、時機離投票日多近。
選前一個月,是最危險的一段時間

主管機關把六種行為列為原則上不算賄選,其中包括婚喪喜慶送禮金禮品、為造勢活動提供適度的茶水與簡便餐飲。
重點在適度跟簡便四個字。一瓶礦泉水、一個便當,跟十桌流水席是兩回事。

越接近投票日,法院越容易把請客跟選舉連在一起。慶生、謝神、廟會、社區聯誼,名目再漂亮,只要辦在選前一個月、來的又都是選區的人,檢方第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挑這個時候。
吃的人會怎麼樣
被約談是常態。
收了好處,又知道對方要拿來換票,就可能成立收賄。屏東曾有一件社區禮盒案,發禮盒的人沒穿背心、沒發文宣、沒拜票,收禮的住戶也說不知道是誰送的,最後十一個人全部無罪。
苗栗那件就不同。檢察官認定選民是礙於人情才沒能脫身,給了不起訴,但請客的那一方仍然被判刑。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提醒,被通知去作筆錄不等於被起訴,但千萬不要串供。該說的照實說,反而是脫身的關鍵。
參選人與支持者各自要做的事
參選人:選前三個月自己辦的宴席一律自費入場,留下收款紀錄;婚喪喜慶照常往來,但不要在場拜票;造勢活動只準備便當跟礦泉水。
支持者:想幫忙請客,等選後再說。熱情好客四個字在法院不是理由,先前就有被告拿這點辯解,法院沒有採納。
選舉會過去,前科不會。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選舉訴訟與刑事辯護推薦 — 張奕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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